《譚談交通》節目真的構成作品嗎?
作者 | 王展 姜哲?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編輯 | 布魯斯
目? 錄
關于《譚談交通》節目基本介紹
一、視聽作品的創作性分析
二、《譚談交通》節目內容是對交警執法過程的拍攝記錄
三、《譚談交通》節目拍攝及制作獨創性程度較低,尚未達到視聽作品的創作高度
四、《譚談交通》節目屬于單純事實消息,不能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近日,譚喬(《譚談交通》節目中現場執法的“譚警官”)在網上發布關于“《譚談交通》遭全網下架,自己可能面臨數千萬巨額賠償”的消息,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熱議。
筆者注意到,目前相關報道及法律文章熱議的焦點,主要集中于該節目的著作權權益歸屬方面(包括是否構成職務作品或合作作品等),[i]但對于該節目是否構成作品,是否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這一前提問題并無過多討論,似乎大多人認為其當然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同時,按照現行著作權法構成視聽作品。
然而,通過對爭議節目視頻的實際搜索和觀看,筆者認為,《譚談交通》節目只是對交通執法過程單純事實消息層面的記錄,并不構成視聽作品,不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
關于《譚談交通》節目基本介紹
據查,《譚談交通》最早于2005年開始,作為《平安成都》及《紅綠燈》欄目的一個版塊,在成都電視臺都市生活頻道(CDTV-3)播出,主要內容為拍攝記錄交警譚喬對涉嫌違反交通法規的主體進行執法的過程,每期時長5分鐘左右。因譚喬極具個性化的執法風格,該節目深受觀眾歡迎,后在網絡上傳播,點擊量極高,亦成為頂流二創素材。
筆者在觀看該節目的時候,不禁聯想到國外一檔真實法庭直播節目《Caught in Providence》(在普羅維登斯被捕),該節目主要內容為拍攝記錄一位高齡法官Frank Caprio在法庭審理違法案件(交通違法案件為主)的過程,因為法官在真實審理中充滿對人性的關懷等因素,[ii]該節目在世界范圍內廣為流傳。
可以說,兩檔節目的核心內容均為對于法律實施過程客觀真實的拍攝記錄,無論是執法還是司法。
一、視聽作品的創作性分析
在對《譚談交通》節目是否構成作品,即是否具備獨創性這一基本要求進行評判之前,首先需要厘清視聽作品的創作性判斷方法,以最為典型的電影作品為例:
電影作品通常由多個畫面組成,但是畫面和畫面之間不是無序堆徹,而是在一定結構下形成固定播放時長的“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
從結構上看,一部電影通常由許多段落構成,每個段落又由若干場面構成,每個場面則是由許多不同角度、不同景別、不同運動方式拍攝的鏡頭組成,在拍攝時,電影也需要將整個故事分成段落、場面、鏡頭逐一進行拍攝。[iii]
電影中的鏡頭(畫面)通常都會與下一個鏡頭(畫面)產生某種關聯,故事的,情緒的,或者思想的,它反映了鏡頭(畫面)之間的一種辯證法。觀眾對于劇情的期待需要通過后續鏡頭(畫面)的反復出現來得以滿足。這種有邏輯性和關聯性的畫面之間的組合形成了場面,不同場面之間邏輯性和關聯性的結合構成了段落,而若干段落之間有關聯和邏輯的構建最后組成了電影。
總之,從表現形式角度來說,電影作品的表達手段是“鏡頭畫面”。創作者通過剪輯直接形成單向的固定播放時長的一系列畫面(見圖1),來表達電影作品情節、角色形象、思想情感、背景等內容。
電影作品分為虛構(劇情)片和紀錄(紀實)片兩大類。根據電影作品的表達手段和創作過程,電影作品有其獨特的創作性:
1、從電影拍攝依據角度看,虛構(劇情)類電影通常是對既有作品的演繹,并且演繹的部分構成電影作品的創作性。電影作品相對于既有作品,比如小說、戲劇以及專門為攝制電影而制作的電影劇本、分鏡頭劇本,在表達內容上往往是對既有作品的再現,但因表現形式與既有作品不同,使得電影攝制行為屬于一種演繹行為,電影作品構成既有作品的演繹作品。當然,如果是紀錄片,則不存在既有作品,在紀錄片中表現的人、地點、情況與現實、實際情況雖然一致,但仍然存在導演對素材選擇方面的獨創性勞動。
2、從拍攝及其形成的成果角度看,采用何種角度、手法拍攝被選定的素材,帶給觀眾何種視覺感受,顯然可能存在個性化差異。即便針對相同的素材,不同的人拍攝出來的畫面亦可能并不相同。當然,拍攝形成的單個鏡頭只是電影作品的表達手段或素材,本身并不能明確表達電影作品的內容,其創作性還需要和后期剪輯中對鏡頭的選擇、剪接結合起來進行分析。
3、從后期制作角度看,通過“剪輯”將一系列在不同地點,從不同距離和角度,以不同方法拍攝的鏡頭排列組合起來,來敘述情節,刻畫人物,表達主題,是電影作品創作性的主要體現。剪輯又稱剪接,法語為蒙太奇(Montage),但到了俄國它被發展成一種電影中鏡頭組合的理論。例如,蘇聯的電影理論家們在早期曾經做過一個試驗來探求這個道理。假設有3個可用的鏡頭或畫面:1.一個人拔槍;2.第M個人皺眉;3第M個人微笑。
如果你依3-1-2?的次序剪接,可能表示第二個男人因為看到槍而困惑。如下圖:
如果依2-1-3?的順序剪接,可能暗示第二個男人在遇到危險的時候無所謂的微笑。如下圖:
如果按照1-2-3?的順序剪接,可能表示第二個男人看到槍后的先后反應。
可見,單個鏡頭并不能明確表達內容,只有鏡頭與鏡頭連接后形成的邏輯關系才是電影作品用以表達含義和講述故事的重要手段。觀眾在觀看電影過程中會強烈的感到某個畫面或鏡頭的意圖,正是因為整個段落(鏡頭和鏡頭的一系列連接)為此創造了條件之后,才能出現這樣的情況,所以觀眾得到的印象總要受到一個鏡頭所在的那一段落的影響。這是故事的邏輯和情感積累的結果,如果沒有前面系列鏡頭的積累,這個鏡頭只是一幅好看的攝影作品而已,與電影作品無關。[iv]
綜上所述,視聽作品的創作性主要體現在通過對前期拍攝的畫面進行剪輯而形成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并通過該一系列畫面來表達視聽作品的情節和情節結構安排等內容,以此突出視聽作品的主題和塑造視聽作品的藝術形象。
二、《譚談交通》節目內容是對交警執法過程的拍攝記錄
如前所述,《譚談交通》節目的核心內容是對交警執法過程的拍攝記錄,其以事件發生的客觀時間流進行,基本過程為:路上發現涉嫌違法目標—攔停違法目標進行溝通交流—作出處罰及進行普法教育等。以2013年7月份一期節目(“譚談交通7.19警官說外語”)為例,[v]從譚警官看到車輛闖紅燈,到追上攔停該車輛,到帶車主去中間目的地,再到要車主去交警分局接受處罰,就是一個對交警執法過程的客觀記錄。
場景一:譚警官看到車輛闖紅燈,追上該車輛
場景二:譚警官告知車主存在違法行為,讓其跟著到交警局接受處罰
場景三:因車主急需趕到第七人民醫院附近,譚警官將車主帶到目的地,讓其辦完事情到警局接受處理
與《譚談交通》節目不同的是,《Caught in Providence》節目的場景主要限于法庭。
三、《譚談交通》節目拍攝及制作獨創性程度較低,尚未達到視聽作品的創作高度
首先,就拍攝手法而言,《譚談交通》節目的整個記錄過程應該是用一臺攝像機在每個場景一鏡到底進行拍攝。就電影或者電視劇作品而言,在拍攝同一場景時通常會有多臺攝像機同時進行拍攝,或雖然只有一臺攝像機,但會從多個角度,多次重復地進行拍攝。而《譚談交通》因為記錄的是一個執法過程,應該只有一臺攝像機進行跟蹤拍攝,也不存在整個過程多次重復拍攝的可能性。因此就拍攝而言,其對鏡頭的運用相對比較簡單,這種一鏡到底的拍攝手法更多的是忠實于對執法真實過程的記錄(如須保有必要的違法證據及能清晰展示雙方正面的溝通過程等),即使是不同的攝影人員,對拍攝的選擇空間,如運用何種角度,何種手法等,選擇也非常有限。
其次,就后期制作而言,雖然有簡單的剪輯和添加字幕等,但獨創性程度過低,尚未達到視聽作品的創作高度。由于跟蹤拍攝原始完整的視頻較長,應節目要求不可能完整播放出來(5分鐘左右),所以需要對記錄過程視頻進行剪輯,而就“譚談交通7.19警官說外語”這一期節目而言,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場景:一是在路口發現并鎖定闖紅燈車輛的場景,只有一處鏡頭切換:
二是荒郊野外追上違法車輛后各方的對話過程,這其中只有兩處鏡頭切換:
三是其帶路開到第七人民醫院后的對話過程,這其中也只有一處鏡頭切換:
《Caught in Providence》節目的鏡頭切換也極為簡單,主要在審判席與被告席之間進行切換:
如前所述,就同一場景下不同鏡頭的切換而言,其主要的藝術表現手法其實是在于蒙太奇的手法,也就是說通過鏡頭的切換來進行特殊的表達,如反映人物內心的變化,塑造不同的人物形象,表現不同的情節推演等。但就《譚談交通》節目而言,這種簡單的后期剪輯,僅僅按照時間順序進行極為簡單的鏡頭組合,是對事件的真實客觀記錄,顯然并沒有通過這種鏡頭切換來進行個性化的表達?;蛘哒f事實上,因其節目的性質及有限時間的要求,不同的人進行剪輯可選擇的個性化空間十分有限。
再次,關于譚警官本身的作用。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是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在一些特定場景下,參與人員不是以藝術創作為目的而進行表達,比如說,在法庭庭審當中,律師和法官在每一個案件中可能都有個人觀點的表達,存在個人表演的成分,但這些都不屬于藝術創作范疇。作為履行交警職務的執法人員,即使其事先想好如何進行表達,只要沒有書面化,其每一次即興的執法過程哪怕有非常強烈的個人表演色彩,也難以構成口述作品。當然,即使構成口述作品,節目本身也只是對于其口述作品的記錄,屬于錄像制品。
四、《譚談交通》節目屬于單純事實消息,不能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最后,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作為執法過程的記錄視頻,無論是否經過剪輯,以及是否具有最低限度如額頭流汗的獨創性,《譚談交通》節目視頻都屬于單純事實消息,不能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也就是說既不能構成作品的客體,也不應當作為錄像制品的客體進行保護。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著作權法不保護“單純事實消息”。單純事實消息是指全部信息由時間、地點、人物、起因、經過、結果等客觀事實的單純敘述組成,僅反映一種客觀事實的存在,沒有評論,沒有修飾,沒有作者的觀點和意見,無需付出創造性勞動,不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所應當具備的獨創性的特點,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最高法民申2096號裁定書中認為:
“僅有‘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最為簡單的表達會采用的文字或口頭表達可以視為單純事實消息,只有構成單純事實消息的新聞報道不受法律保護”。
另外,(2017)京73民終682號判決中認為,
“涉案(視頻)節目內容系以某一新聞事件為主題,由新聞主持人、評論員等人主持,配以連續動態的新聞事件視頻畫面以及記者采訪、新聞主持人與場外評論員、專家等人的對話畫面等。即系經編導、采訪、演播人員的組織策劃,有臺詞腳本的編寫、播出順序的安排、播出內容的剪輯,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畫面組成的視頻節目,而并非單純的事實消息,其獨創性已達到作品的高度,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并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時事新聞?!?/p>
筆者認為,以該期節目(“譚談交通7.19警官說外語”)為例,《譚談交通》節目僅客觀拍攝記錄譚警官從開始發現交通違法行為到讓違法人員去交警隊接受處罰的全部執法過程,在執法過程當中雖然有大量普法性質的對話內容,以及人性化的做法如引導車主先處理緊急事務再去接受處罰,但是在執法過程中普法,本身就是執法的應有之義,所以不能因為制作這檔節目的主要目的是普法教育,也不能因為具有譚警官本身非常強烈的個人色彩,就能改變整個視頻內容屬于對執法過程拍攝記錄的性質。換句話說,《譚談交通》節目實際上也是一個執法證據,和交警的執法記錄儀所記錄形成的視頻并沒有本質性的區別。因此《譚談交通》節目反映的就是一個“單純事實消息”(譚警官在特定時間特定路段發現涉嫌違法目標進行執法教育的新聞事件),缺少新聞作品通常應有的臺詞、腳本、采訪、評論和剪輯安排等創作要素,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綜上所述,譚談交通節目屬于單純事實消息,不能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當然,如果個別期的節目不是反映單一的執法過程的記錄,而是涉及到年度盤點或者其他訪談類的節目內容,存在較為復雜的蒙太奇手法的運用等,則另當別論。
聯系作者:
王? ?展
通力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
james.wang@llinkslaw.com
姜? ?哲
通力律師事務所 業務合伙人
denny.jiang@llinkslaw.com
注釋
[i]《譚談交通》下架事件六問:著作權是誰的?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8193231802566688&wfr=spider&for=pc
[ii]一張罰單牽出20年舊案!81歲法官的判罰卻火遍全球,點贊上億https://www.sohu.com/a/257474940_508571
[iii]陳巖:《電影空間的雙重性特征闡釋》,載《大眾文藝》,2015年04期,第181頁。?
[iv] 《影視動畫視聽語言》教案。?
[v]https://m.baidu.com/video/page?pd=video_page&nid=1846793440256298383&sign=&word=7.19%E8%B0%AD%E8%B0%88%E4%BA%A4%E9%80%9A%3A%E8%AD%A6%E5%AE%98%E8%AF%B4%E5%A4%96%E8%AF%AD+cdtv-3%E7%BA%A2%E7%BB%BF%E7%81%AF%E6%A0%8F%E7%9B%AE&oword=7.19%E8%B0%AD%E8%B0%88%E4%BA%A4%E9%80%9A%3A%E8%AD%A6%E5%AE%98%E8%AF%B4%E5%A4%96%E8%AF%AD+cdtv-3%E7%BA%A2%E7%BB%BF%E7%81%AF%E6%A0%8F%E7%9B%AE&atn=index&ext=%7B%22jsy%22%3A1%7D&top=%7B%22sfhs%22%3A1%2C%22_hold%22%3A2%7D&_t=165777219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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