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專利實施人到專利權人,中國企業正在蛻變
作者?|?布魯斯
編輯 | 布魯斯
中國企業正在站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領域的世界舞臺中央。
就在去年(2021年)9月,知識產權領域曾發生一起轟動一時的重要案件——中興通訊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率先針對天瓏移動發起請求SEP專利的許可費率之訴。
該案中,中興通訊請求法院就其所持有的4G LTE標準必要專利全球專利組合,確定符合FRAND原則的全球許可費率。該案已于去年11月被法院受理,目前正在審理過程中。
這起案件之所以備受關注,是因為其背后所具有的非凡意義:這是中國企業首次在中國主動請求法院確定其自身專利組合的全球許可費率。
也正因如此,這起案件在今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前夕,入圍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組織的“2021年度深圳知識產權十大事件”候選事件。
雖然我國科技產業和專利制度起步晚。但是,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國內企業在專利市場上的角色正在以“肉眼可見”的速度,由專利實施人向專利權人轉變。
PART 1
中國企業,在技術創新中求變
這絲毫不出人意料。事實上,這樣的轉變恰恰才是符合行業發展規律的。
與其說國內企業在專利市場上的角色正在發生轉變,不如說是中國正在成為全球技術創新和變革的下一個焦點。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近年來發布的全球創新指數報告,中國在全球創新排行榜上一路飆升,從2012年的第34位,到2022年的第11位,十年間上升23位,這在世界范圍內都堪稱是史詩級的創新發展成就。
一個國家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數量,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顯示其創新水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數據顯示,從2010年到2020年的十年間,PCT專利申請的國家排布出現了明顯的“洗牌”,亞洲國家逐漸趕超歐美,中國從十年前的第4位一躍而升至全球首位,而昔日的美國、日本等巨頭位置則相應下降。2021年,來自中國申請人的PCT專利申請達6.95萬件,已經連續第三年位居全球首位。
(圖片來源:中國信通院《全球產業創新生態發展報告》)
企業是市場上最重要的創新主體。當人們的目光聚焦到這些創新主體時就會發現,中國企業尤其是通信、半導體等行業的跨國企業,正在通過積極的技術研發和專利布局,一步步堅定地走在擁抱創新的道路上。
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布的2021年PCT國際專利公布最多的Top 50申請人名單中,中國企業已經躋身全球最活躍的PCT專利申請人行列之中。僅僅在前20名申請人中,就有7家來自中國的企業。這些企業當中不乏我們所熟知的名字:華為、中興、OPPO、京東方……曾經,國內企業在前沿技術領域缺乏話語權;而如今,它們已經成長為全球創新的領導力量,成為世界企業的榜樣。
創新大國間正在緊密合作,而跨國公司是合作的最強助推力。根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對德溫特數據庫檢索結果的分析,無線通信領域已經形成以中國為核心的合作網絡,專利合作主要圍繞無線資源調度、信號編碼等無線通信網絡技術。中國通信行業,正在以前所未有的熱情與努力,投入到用技術創新改變人類生活的美好愿景之中。
(圖片來源:中國信通院《全球產業創新生態發展報告》)
而諸如華為等跨國企業,則正在通過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研發中心,與大量高級研究機構和研發人才合作申請專利,引領中外產業技術創新合作。
“一流企業做標準”——很少有人比通信行業從業者更能理解這句話的內涵。有人愿意把中國無線通信行業的發展形象地概括為“2G跟隨、3G突破、4G同步、5G引領”,而這其中決定“跟隨”、“突破”、“同步”、“引領”的,正是標準制定的話語權,或者說是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儲備。
在這方面,國內企業正在迎頭趕上。
前不久華為發布會和蘋果發布會上紛紛提到的“衛星通信”功能,相信許多讀者已有耳聞。據報道,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已經在牽頭制定5G衛星國際標準,參與方包括美、俄、韓、日等國。該標準目前在走流程,預計2025年形成標準建議書。這其中就包括華為、中興、中國移動等國內單位參與。
這只是爭取標準制定發言權的冰山一角——僅在無線通信領域,就有數百家國際標準化組織,在制定著海量的技術標準。例如,作為國內最早發力標準制定和技術創新的通信企業之一,中興通訊目前就是ITU、3GPP、 ETSI等200多個國際標準化組織、產業聯盟、科學協會和開源社區的成員。
中興通訊的標準必要專利布局在全球范圍內已經位列第一陣營。截至2021年底,中興通訊擁有約8.4萬件全球專利申請,歷年全球累計授權專利約4.2萬件。根據國際知名專利數據公司IPLytics在2021年11月發布的報告顯示,中興通訊向ETSI披露5G標準必要專利聲明量排名全球前五。
不難看出,當今國內通信行業頭部企業,已在相關的專利技術研發和儲備上,以及標準制定的發言權等方面有了長足的進步。中國企業已經基本完成了創新層面由單純專利實施人向專利權人的角色轉變。
PART 2
中國企業,在專利運用中求變
技術創新和專利儲備的價值體現在運用之中。專利的運用方式不僅包括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專利,也包括專利權人將專利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而后者可以拓寬專利權人取得回報的途徑,使專利產生最大的市場價值,并推廣最新的科技成果,促進技術創新。
雖然我國創新實力已經大大提升,但是龐大的專利儲備并沒有完全在市場交易中得以體現,國內專利許可市場也遠未形成應有的規模。
國家知識產權局今年發布的《2017-2021年專利實施許可統計數據》顯示,從2017年至2021年,全國共授予發明專利244萬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為13495份,涉及專利40212件,許可備案專利占授權專利比例不到2%。
知識產權使用費進口額在一定層面也可以反映專利許可活躍度。長期以來我國知識產權使用費貿易處于逆差中,2015年后知識產權使用費出口額才開始顯著增長。但直至2021年,我國知識產權使用費進口為3784.8億元、出口額為759.7億元,進口額仍是出口額的近5倍。這也說明中國知識產權使用費出口仍有巨大增長潛力。
對比專利儲備規模與專利實施許可以及知識產權使用費出口額現狀,中國專利許可市場仍然存在巨大的成長空間,中國企業專利許可活躍度尚未匹配其創新地位。
如今,全球專利許可市場日益活躍,重視專利的許可運用已經成為大勢所趨。以通信行業為例,去年以來,諸如OPPO與夏普、諾基亞之間,愛立信與三星之間,以及小米與InterDigital之間等眾多專利糾紛,皆因許可而起。這也使2021年成為通信領域標準必要專利糾紛迅速增多的一年,而訴訟的增多也側面反映出全球以標準必要專利為核心的專利許可活動如火如荼。
值得注意的是,這其中多數訴訟是以國外企業為主訴方,雖然也有諸如OPPO等部分國內企業向國外企業提起了訴訟,但大多是在對方起訴后做出的針對性回應和反擊。除此之外,行業內的專利許可訴訟活動仍然局限于國內外企業之間,發生在國內企業之間的訴訟還不太常見。
近年來通信領域涉及中國企業的部分重要專利許可活動(點擊查看大圖。來源:知產力;制圖:布魯斯)
專利訴訟是許可市場的晴雨表。與訴訟活動一樣,近兩年通信領域內許可活動非常密集。但是,從上面這張圖表可以看出,在許可市場上,國內企業目前仍是以被許可人身份出現為主,而且作為許可人的國內企業,達成許可的對象是以國外企業為主,國內企業之間達成專利許可協議的消息非常罕見。
由此可見,一方面,通信領域內國內許可市場的冷清與國外許可市場的如火如荼有明顯差距,專利運營與國內創新能力和市場規模不相匹配,也與中國在通信領域中“4G同步”、“5G引領”的創新地位存在出入;另一方面,從通信領域當前的訴訟和許可動態來看,仍以國內實施人向國外專利權人繳納許可費為主,即便偶有交叉許可達成,也多是作為折抵許可費用的防御手段存在。此外,國內企業之間鮮有許可達成的新聞見諸報端,這不禁讓人懷疑是否存在中國企業的專利被區別對待的情況存在。
除了專利許可以外,專利轉讓的方式也正在被愈來愈多地運用。一般而言,專利權人不會選擇將其核心專利轉讓出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出現國外企業利用受讓自中國企業的專利來起訴中國企業。例如今年8月,就有一家運營EVS專利的訴訟型NPE“超清編解碼有限公司”(Crystal Clear Codec)在中國和美國起訴了小米、OPPO等國內公司,其所使用的訴訟專利正是從華為受讓獲得。某種程度上,這說明了華為、中興等中國通信企業的創新能力和專利價值得到認可。但同時,這些專利本應更容易先被國內專利許可市場挖掘潛力,而現實情況卻是“墻內開花墻外香”,導致專利價值沒有完全直接回饋給原始權利人。不排除是因為國內企業的專利在國內許可市場被區別對待,導致專利權人無奈而采取這一迂回之策。
這樣的專利運用現狀,導致國內企業在創新層面付出的巨額投入得不到回報,這無疑會打擊中國企業尤其是頭部企業的創新積極性,其后續的創新難以保證?;趯@墓_性,專利權人將其技術創新成果在世界范圍內公開,在行業內共享。專利實施人無需進行相應研發即可借助專利權人的創新技術提升自身產品質量和競爭力。換言之,專利權人公開其創新技術與業界其他主體共享創新成果,專利權人的創新直接推動了行業的進步。
然而專利是無形的,這意味著盡管法律賦予專利權人對其專利享有排他使用權,然而客觀上權利人無法掌控專利的使用情況,專利一經公開,他人即可獲取該創新技術并加以使用。同時,通信行業是技術高密集型行業,一款產品涉及的專利、標準眾多,過于強調專利的私有屬性將會筑起行業壁壘,不利于行業良性競爭。因此,通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在實踐層面上遵循專利實施人先使用專利而后付費的模式。
理想情況下,在權利人向專利實施人發起許可邀請后,雙方通過談判達成一致意見,專利權人獲得合理回報。部分不具備研發能力的企業也作為專利實施人借助創新技術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從中受益。然而現實是,專利實施人未能將必要的知識產權成本納入到產品成本預算中。由于企業趨利避害、追逐利潤的本性,一旦專利權人主張許可費,專利實施人必然非??咕?。
然而,若參與通訊行業基礎技術搭建的中國頭部專利權人的專利在國內許可市場都得不到承認,后續涌現的新興專利權人的專利價值被認可將會變得更難有說服力。而一旦這樣的專利運用現狀成為常態之后,對于行業整體以及我國的創新都是非常不利的。伴隨國內企業創新能力從“2G跟隨”到“5G引領”進步的,應當是知識產權運用水平增強,以及平等對待國內外專利權人的專利,如此方能維持一個公平合理、平衡有序的創新和競爭環境。
也正是意識到了這一點,近來國家層面和相關行業相繼通過立法以及出臺政策和指引,旨在推動專利運用,鼓勵專利許可市場的良性發展。
2021年6月1日,我國第四次修改后的專利法開始施行。修改后的專利法首次引入開放許可制度,目前多個省份積極推進開放許可試點工作。截至8月,各地共組織篩選了4000多件有市場化前景的專利試點開放許可,利用人工智能等技術,精準匹配推送至近2萬家中小微企業。開放許可制度對于推動專利的實施和運用無疑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此外,2021年,國務院印發了《“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要求圍繞關鍵核心技術聯合攻關加強專利布局和運用,推動在數字經濟等領域組建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構筑產業專利池,促進技術、專利與標準協同發展,研究制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指南,引導創新主體將自主知識產權轉化為技術標準。
在無線通信領域,2021年12月,IMT-2020(5G)推進組發布了《5G+產業標準必要專利發展最新態勢(2021年)》,報告稱,未來仍需要各方主體相向而行、攜手共進,通過多種形式增進不同行業之間的相互了解,尋求實現共贏的合作方式,鼓勵5G+產業主體通過協商談判達成許可;共同探索,達成5G+產業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基本共識,根據不同產業特點與發展趨勢,收取合理的專利許可費;拓展標準必要專利與產業融合發展的新格局,同時進一步增強我國在司法規則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今年9月,中汽學會知識產權分會、IMT-2020(5G)推進組等聯合發布國內首個規范汽車行業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活動的參考性文件“汽車行業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指引”,不失為國內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進行行業指導的一次有益探索。該指引闡明了合理許可費的計算基礎、考慮因素、計算方法和累積許可費率限制原則,展示了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促進汽車行業良性發展的中國智慧。
政策、指引、共識、方向的逐步明晰,將更加有助于企業間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實踐。如何能更好發揮專利價值,取得權利人和使用人之間的雙贏?國內具有前瞻性的通信企業,已經在為之深謀遠慮。
隨著5G技術迅速發展以及應用普及,國外各大專利權人紛紛公布5G專利許可費率。2021年3月,華為也公布其5G標準必要專利的收費標準,5G標準單臺手機專利許可費最高2.5美元,并提供適用于手機售價的合理百分比費率。
同時,正如本文開篇提到的中興對天瓏提起的訴訟,中興通訊也積極投身實踐,旨在探索公正第三方在專利許可爭議中定紛止爭的作用。
當前,像中興、華為這樣已經邁入專利運用行列,真正實現專利權人身份轉變的企業屬少數,還有更多的企業僅在創新和專利申請層面角色轉變成功,未來如何能將專利價值得到實現,獲取切實的收益,打通行業整體技術迭代更新的知識產權流通脈絡,是行業亟待解決的問題,也是未來的發展趨勢。
結? 語
讓專利在許可中實現價值
當前,技術創新正在推動中國從“中國制造”向“中國智造”轉型升級,中國企業在世界的創新舞臺中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存在、甚至成為行業的引領者。技術發展的同時,國內以通信行業為代表的眾多企業實現了知識產權的積累和布局,為自身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在知識產權上擁有了立足之本。
伴隨著技術進步,我國知識產權的整體意識大有提升,但是可以很明顯地看到,當前行業內更多時候將知識產權概念等同于技術創新,而忽略知識產權運用。然而專利就像圖書館里的藏書,只有被人閱讀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價值。技術創新和專利運用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方能形成“創新-專利-使用付費-再創新”良性循環,促進行業的發展。比忽略知識產權的運用更為嚴重的是,市場上還存在區別對待國內外專利權人、不公平對待國內專利權人創新的現象,導致國內專利權人的創新投入難以得到相應的合理回報。這種現象,短期而言,損害專利權人的市場競爭力;長期而言,打擊國內企業的創新積極性。更重要的是,缺少回報的創新難以持續,最終將損害中國的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當前,如何將這巨額的創新投入轉化為收益,形成良好的知識產權運用環境和創新的良性循環,平等對待國內外專利,成為重中之重。
我們欣喜地看到,當前國家、行業政策在大力推動專利許可市場的發展,以華為、中興為代表的創新企業在積累多年創新之下,通過加入專利池、積極商談許可、主動維權等方式促進專利的運用。這是一個好的開端,應當鼓勵這些頭部企業繼續保持。但是,建立專利許可市場是整個行業的課題,僅有部分企業的作為遠遠不夠。
具體而言,權利人應該通過各種有效可行的途徑,積極地行使專利權,公平合理地實現其價值。雙方無法通過許可談判達成一致意見時,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糾紛非常必要。在世界范圍內,也不乏專利權人通過專利訴訟尋求權利保護的示例。一方面是因為專利許可遵循的是權利人公開技術方案,實施人先使用后付費的運作模式。另一方面專利權作為私權,當談判陷入僵局,權利人無法自力救濟,此場景下司法救濟便成為合法且唯一的維權方式。此外,在當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則仍然模糊的情況下,重大、典型司法案例的裁決,對于加深雙方乃至行業整體對于FRAND原則等相關問題的理解、厘清相關規則,探尋公允、高效的最佳行業許可實踐非常必要。
專利實施人應當尊重創新,為使用專利權人的創新技術給予合理的使用費,平等對待國內外專利權人。只有當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人各守其道、各盡其職,共同致力于提升國內有關行業的專利使用付費意識,建立可以讓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人相互理解、讓專利順暢實施的國內專利運用環境,促使專利價值得以實現,才能打通專利創造、保護和運用的全鏈路,形成全行業注重研發投入與知識產權保護運營的良好秩序。
當然,推動專利許可市場的發展,需要平衡專利權人與專利實施人各方利益,讓專利的價值得到合理的實現。一方面應當保持專利許可雙方的信息透明,逐步形成較為穩定的許可談判模式;另一方面,也要適時引入訴訟、調解或仲裁等爭議解決方式,高效地解決分歧,實現專利許可雙方利益的統籌兼顧。相信在可見的未來,中國智慧能夠讓中國企業立于專利運用的高地,真正實現從專利實施人到專利權人的角色蛻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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